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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正式实施
文章来源: 烟大船票网 发表时间:2009-05-23

《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正式实施

  辽宁海事局获悉,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JT/T451-2009)已经正式实施,《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的实施将有效提升包括大连港口在内的港口码头应对溢油事故的能力。根据《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规定,对于未配备防污设施和器材的港口、码头及装卸站,海事主管机关有权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明确了港口、码头应配备相应的防污应急设备和器材的新标准。其具体规定了港口各类码头的等级划分、溢油应急设备的配备原则、配备数量和种类、配备基本要求等。《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具体适用于沿海、内河装卸油品、散杂货、集装箱的码头、泊位和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拆解的单位。《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还明确提出了设备配备数量是码头溢油事故处理所需要的最低配备数量;码头同时装卸油品和其它货种时,按要求高的数量配备;在投入使用前,码头应配备满足所规定数量的应急设备等。
辽宁海事局副局长陈鹏建议,港口和码头可以通过委托,联防等多种形式进行合作,采取合理规划,远近结合、船岸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等多种渠道,达到以有限的投入获得最大效果的目的,从而切实保证把船舶溢油污染控制在最小范围,达到保护辽宁海洋环境的目的。

_——《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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