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下月施行
昨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大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业经2011年6月24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2011年7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9月1日正式施行。
据了解,1996年10月颁布实施的《大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至今已15年。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市在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大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对此缺乏应有的规范,部分内容明显滞后,有些内容与国务院2006年颁布施行的《风景名胜区条例》不符,因此,对《大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新修订《条例》共三十条,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原则、行政管理主体、单位和个人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和权利、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利用,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依法履行相关职责,法律责任以及政府派出机构的职责等。
新修订《条例》规定了适用范围,即大连市辖区内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适用本条例。我市现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两处:金石滩风景名胜区、大连滨海—旅顺口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一处:长山群岛风景名胜区。
《条例》设立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有关建设活动和从事影响生态及景观活动,实施审核批准两项行政许可。同时,《条例》还对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标牌、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等7种行为作出规定。并对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体现了权利与责任的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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