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供收不收热能损耗费“听”你的
昨天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草案)》新增了一条规定,“用户未在规定时间交纳用热费用,被供热单位停止供热以及要求暂停用热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向供热单位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关于该项新规在前期征求各方面意见时,争议较大。
鉴于该项规定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市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七次主任会议决定,为进一步广泛听取包括用热户、停供用户在内的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就条例(草案)有关向停供用户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的规定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定于11月18日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举行。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为本次听证会的听证机构,主持人由法制委员会负责人担任。从常委会组成人员、法制委员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中产生4至6人作为听证人。同时,拟邀请市政府法制办、城乡建设委负责人列席听证会。
此次听证会邀请的听证陈述人包括,年满18周岁的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用热户或者停供用户8至10人,供热单位代表3人,供热用热管理机构代表1人。邀请的听证旁听人名额为8至10人。
想参与听证的陈述人、旁听人,即日起可采用电话、信函或者传真方式向大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报名。报名信函寄至大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地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广场4号;邮政编码:11601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听证报名”字样;报名电话:83722333;传真:83722331。报名截止时间为10月28日17时(邮寄报名的,以寄出的邮戳为准)。
报名人或者单位(代表)应当写明本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对停供用户是否收取热能损耗费的基本观点并说明主要理由(不少于200字)。听证机构在确定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名单后,于2010年11月8日前向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发出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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